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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亮点解读系列 —— “依法带娃”新规浅析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653篇 原创

文 | 稼轩律师  李帅

预计预览时间:8分钟



引言:常听闻“父母是无需考试就能上岗的职业”,是指身为父母,事前没有准入门槛,事后亦没有考核机制,没人为父母颁发“合格证书”,也并非所有失责的父母都会“自食其果”。然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功能受损,已经并将继续产生深远的不利后果。因此,父母作为家庭教育的核心,“持证上岗”势在必行。为推进家庭教育工作,2021年10月23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习近平主席签署了主席令九十八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将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自此,“依法带娃”时代揭开帷幕。




阿德勒说:“幸运的人一生都被童年治愈,不幸的人一生都在治愈童年。”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许多人振臂高呼:“这届家长太难了!左手工作,右手孩子,每一步都步履维艰!”然而,未能得到良好家庭教育的孩子们酿成了一起又一起悲剧,前有药家鑫、马加爵,后有林森浩、吴谢宇,血淋淋的事实让我们不得不正视家庭教育对于未成年健康成长、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新规”)出台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打工人”父母们要如何应对,怎样“依法带娃”,是否将开启“内卷”新时代,诸多焦虑已悄然进入为人父母的脑海中。本文将围绕新规条文,解读“依法带娃”之内涵及责任落实之道,以期为广大父母缓解焦虑,安心在带娃的道路上继续奋斗。


一、

家庭教育之内涵廓清



新规开宗明义,对于其主要规范的“家庭教育”之定义,在第二条就给出了明确界定。新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该项定义准确定位了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明确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内容及方式。


(一)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


1. 实施责任主体

新规第二条及第四条反复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即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应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然而,除父母外,此处还列明了“其他监护人”,是指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特殊情况下,由法定有监护能力的人按法定顺序确定而成为监护人的主体。


2. 支持责任主体

未成年监护人虽为家庭教育的实施主体,但其绝不是孤军奋战。为推动监护人落实家庭教育,新规规定了一系列支持举措,支持责任主体所涉众多。


一则,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的日常事务;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等,为家庭教育提供体制机制支持。


二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工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群团组织,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结合自身工作,建立家庭教育联动机制,支持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三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为家庭教育提供财政支持。


四则,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等教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均应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提供硬核技术支持。


最后,新规第三十七条强调,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以此为“打工人”父母开展家庭教育提供更为宽松的社会环境和扎实的法律保障。


(二)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对于家庭教育,虽已上升为“国事”,但国家不过度干预。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多种多样,新规仅作了几项引导性的规定。与既往的“五育”德智体美劳相似,新规强调家庭教育应注重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的培养、引导和影响。


关于家庭教育的内容,新规第十六条鼓励围绕的如下内容开展:一是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家国情怀;二是培养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和法治意识;三是培养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四是培养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发展;五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六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等。


关于家庭教育的方式,新规第十七条强调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并合理运用科学教育方法,包括加强亲子陪伴、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相机而教、言传身教、严慈相济、尊重差异、平等交流、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等。


二、新规相关争议问题分析


(一)“依法带娃”责任主体特殊情形分析


在社会节奏加快及生活压力加重的现实境况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并不尽然能够承担起带娃重任,以下将分析两种特殊情形:

其一,“社畜”父母们无暇照顾子女,引致目前社会中出现“爷爷奶奶已成为带娃主力军”之常规操作,是否有悖新规规定的“亲自养育”原则呢?是否违反其应予承担的家庭教育实施责任呢?


新规充分考虑了社会现状,且依照不同情形区分设置了落实举措。


对于父母与孩子及隔辈人共同生活的情形,父母在子女的成长中并非完全缺位。新规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父母与隔辈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的主次责任关系,原文表述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由此可见,该情形下,父母仍应承担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隔辈人仅协助和配合实施。


然而,对于父母与孩子长期分离、孩子与隔辈人生活在一起的情形,如外地务工父母将留守儿童委托给隔辈人代管,新规第二十一条强调,父母应与隔辈人等被委托人、子女保持联系,定期了解子女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父母仍为家庭教育实施主体,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其二,带娃是否需由父母双方共同进行?目前存在的带娃过程中“母系社会”的历史倒退是否会出现逆转?


为扭转目前社会中大量存在的“丧偶式育儿”现象,新规第十七条强调,在家庭教育实施过程中,应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但特殊情况下,若未成年的父母分居或离异的,鉴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仍应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且若无法定理由,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二)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与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相关问题分析


1、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与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之定性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与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是新规中首次引入的两个并行概念。新规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


而对于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新规第三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由以上规定可知,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肩负的是教育指导职能,由政府确定,主要面向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为该等服务站点提供指引性意见及产品。而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则主要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办理设立手续,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直接面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两者的设立主体、工作职能、服务对象、工作内容上存在诸多差异,但均应为非营利性机构。


2、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是否将阻断托管班、早教机构等营利性机构的市场发展空间

“双减”政策实施后,大量教育培训机构打着“鸡娃当自鸡”的旗号,将优质父母培训产品提上日程。例如新东方,在转型过程中,推出“优质父母智慧馆”,被网友戏称“新东方——90、00后一生的陪伴”,一举冲上热搜。新东方已对此紧急回应,称已将产品改名为“家庭教育智慧馆”,为公益性分享。按照新规对于家庭教育指导的规范,此类“鸡父母”的服务确属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但新规规定内容为“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即,法律设定的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仅针对家庭教育指导机构,那么,问题焦点将集中于新东方是否应认定为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结合新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体系化解读,新规多处将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并行列举,由此推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并不属于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之列,其即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亦不应受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相关规范限制,其市场行为受制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适用相关市场行为规范。


三、结语




新规中存在诸多亮点,对于社会突出的矛盾问题作出了法律反馈,与时俱进。如将“双减”政策在法律中再度落实,将“鸡娃当自鸡”的社会呼声演化成“父母应与子女共同成长、掌握科学方法、提高教育能力”的法律倡导,针对网络时代新矛盾,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教育目标,设定了“依法带娃”的国家及社会支持措施,为父母“持证上岗”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现新规虽已发布,但其各项配套措施尚在萌芽中,新规落实的效果仍无定论。身为父母,子女教育是影响家庭及社会的重要问题,学会“依法带娃”,勇于迎接新规法治环境下的新挑战,承担起家庭教育责任,在带娃的漫长进程中继续升级打怪,家校共育,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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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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